行业新闻

中国(金庸)新笑傲江湖商标注册登记争议

字号+ 作者: vat申报 来源:未知 2018-10-07 14:32 我要评论( )

金庸 - 是武侠小说爱好者都一定知晓的鼎鼎大名人物。金庸的武侠作品有:射雕英雄传、倚天屠龙记、天龙八部、神雕侠侣、鹿鼎记、侠客行、碧血剑、雪山飞狐、连城诀、书剑恩仇录、笑傲

金庸 - 是武侠小说爱好者都一定知晓的鼎鼎大名人物。金庸的武侠作品有:射雕英雄传、倚天屠龙记、天龙八部、神雕侠侣、鹿鼎记、侠客行、碧血剑、雪山飞狐、连城诀、书剑恩仇录、笑傲江湖……等,是华人世界中公认的武侠小说大师,该些作品也有多国语言的译本发行。

若以该些书名提出商标申请的话,理应是会被核驳,但在中国却出现「新笑傲江湖」的商标注册登记。

该商标在2013年03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,2014年8月14日获淮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41类「在电脑网路上提供线上游戏」等相关服务上,商标权人是上海游奇网路有限公司。

中国商标法
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

参照该条的立法目的可知,此条系为处理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间的衝突而来,以保护在先权利为优先考量,否决会损害在先权利的申请案。条文中所说的「在先权利」,除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范的法定权利外,也包括其他法律,诸如民法通则、侵权责任法…等,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。

而此案中提到一个特殊名称:「商品化权益」,其意思是权利人具有的将知名形象、知名作品名称等相关标识与商品或服务结合,投入商业性使用,而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,此权利并非中国法定的民事权利类型之一。

当小说作品名称,因具有一定知名度,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小说作品本身,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,小说相关大众,将其对于小说作品的认知与情感,投射在小说名称上,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,产生信任感和消费需求,使权利人藉此获得小说出版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商业机会时,则该小说作品名称可以构成「商品化权益」。

因此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,如知名小说作品名称,被排斥在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之外,允许其他经营者,随意将他人知名小说名称,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注册为商标,藉此快速佔领市场,获得消费者认同,无疑会放纵抢注行为,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并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。

此案,「笑傲江湖」一词已经和金庸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,而争议商标「新笑傲江湖」与金庸小说作品名称相比较,仅多一修饰性词彙「新」,二者在文字组成、读音及意义上均构成实质性相近。

再则,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是「在电脑网路上提供线上游戏、录影带发行、娱乐」等服务,通常是小说作品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务,容易使相关大众误以为上述服务与知名小说作品的作者间,具有某程度的关联,或者说是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授权。从而对使用该争议商标的服务,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。如此已经是不当利用金庸,基于知名小说作品名称,而享有的商业信誉,侵害作者基于该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与利益。

VAT跨境财税网

网友话题
网友点评
需要了解些什么?
  • 全部评论(0
    还没有评论,快来抢沙发吧!